双拥优抚

双拥、优抚工作办事指南


(一)服务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二)办事条件
1、现役军人优待。立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义务兵家庭。
2、“三属”抚恤。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军人病故证明书》的遗属。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定期抚恤: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生前供养的。
3、在乡复员退伍军人补助。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4、评残。评残的对象是:
(1)退出现役的军人;
(2)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3)为维护社会治安通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4)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5)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5、批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2)对敌作战致残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