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工作办事指南
一、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
2、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低保标准;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二、城市低保申请程序
低保审批集中受理总体分三步:受理申请、办事处初审、民政局审批。
(一)、受理申请
每月10号至20号为受理日,其余时间不受理。分6小步: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受理书》。
2、对受理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失业证、下岗证、学生证、学籍在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房票、水电煤气通讯费用收据等。
3、对证明材料符合的,由社区主任、低保员以及居民代表组成评议委员会入户走访调查。
4、入户走访后,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经社区评议委员会一半以上成员评议同意,将符合条件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公示3日。
5、3日后无异议的,报送办事处初审。
6、对于评议未通过或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需重新调查核实。
(二)、办事处初审
每月21日至月末为办事处初审日。分4小步:
1、入户走访。对上报的申请人办事处民政助理组织辖区各社区低保员共同入户走访调查。
2、听证审核。民政助理组织各社区低保员和相应社区评议小组和监督小组成员集中听证审核,对无异议的经评议小组和监督小组5人以上签字生效。
3、张榜公示。听证审核通过的在社区张榜公示3天,3天后无异议上报区民政局。
4、听证未通过或公示期间存在异议查证属实的,填写《受理书》二、三项,写清不符合的政策依据送达申请人。
(三)、民政局审批
每月1号到10日为民政局审批日。民政局对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办事处并说明理由。民政局批准后,在社区张榜公示3天,3天后无异议的由社区代发低保金领取证。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民政局负责调查核实,作出相应决定。
三、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具有我市常住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四、农村低保申请程序
1、书面申请。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由户主通过当地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亲属或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写,申请人须在代写的申请书上签字或按手印)。
2、申请材料。户口簿(必须有体现农业户口家庭的标识)、家庭成员身份证、子女学籍证明、残疾证、医疗鉴定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相互关系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调查。
4、村民代表评议
5、公示与上报。对村民代表评议同意的申请家庭,要将名单张榜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入户调查表》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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