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事务办事指南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
(一)、工作程序: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应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2、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二)、《儿童福利证》审批发放程序
《儿童福利证》是儿童获得救助的凭证,用来记录持证人的基本情况及其成长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在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就业、住房等方面救助和优惠政策的情况。持有《儿童福利证》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龄在0—18周岁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因客观原因,监护人无力或无法对其履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申请领取《儿童福利证》的未成年人,可由孤儿监护人或亲属、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父母服刑的须提交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父母服刑证明;父母患重病的,须提交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同时填写《儿童福利证发放登记表》,报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在收到申请材料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