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饶市委、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奖励市内外投资者投身上饶开放的建设大业,加快上饶经济发展步伐,实现“建设开放、文明、发展的上饶”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上饶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 税收优惠
1、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
“2免3减半”所得税政策外,从第6年至第10年,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1)我市鼓励的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项目;
(3)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由省级认定)、产品出口额占当年产值70%以上的企业。
2、鼓励市内外客商收购、经营国有(集体)企业,其中安排本企业职工或下岗职工、残疾人占50%以上的,5年内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
3、鼓励市内外客商参与市内企业的重组,凡收购或兼并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占到50%以上的,按企业每年新增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40%的同等额度,由财政预算安排,奖励给企业,奖励期限3年;购买现有微利或亏损企业者,可5年内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按企业出售底价的80%给予优惠,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4、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外来投资者,在《税法》规定免征3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到期后,继续给予其从第4年至第6年每年实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50%的奖励。
5、对上市公司、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企业,其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超上年部分的20%,从同级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奖励;其新增技改贷款部分,贷款利息由同级工业发展基金贴息2年;鼓励个私工业企业通过资本联合,组建规范化的公司,2年内按照公司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20%,从同级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奖励。
6、获“国家名牌”或“驰名商标”荣誉的产品,按其入库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当年增量的50%给予奖励,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产品按20%奖励,奖励资金从同级工业发展基金中支付。
7、对年上缴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场,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上年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对2002年之后(含2002年)新投资建设的、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的市场,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市场建设投资方。工商部门对固定摊位的市场管理费实行定额征收,一定三年不变。
8、个体私营企业年缴纳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下同)合计达100万元以上,按10-30%、31-50%、51%以上的增速分档,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分别按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的20%、30%、40%奖励给企业。
9、凡在本市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按企业每年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同等额度,由财政预算安排,三年内全部用于扶持奖励企业;第四年到第六年奖励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至第十年奖励留成部分的30%。若企业投资规模较大,发展前景广阔,对全市经济拉动力较大,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法给予扶持。
10、市外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来我市建分支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受益财政的同级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11、奖励扩大外贸出口,从2002年到2004年3月,内外专业外贸企业和有进口自营口权的生产企业,出口所得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50%,免收按出口销售额计收的各类规费。
12、鼓励国内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科研人员以技术、专利、名牌、商誉等形式入股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发生产性项目,在项目投产后5年内,技术入股方可以先提取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最多不超过20%,再按股分红。属高、新、精、尖产品的项目和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名牌产品,可以定政策,实行专项优惠。
关于鼓励到上饶工业园区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上饶工业园区是上饶市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为鼓励外商(包括港、澳、台客商)和市内外企业(或个人)到上饶工业园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上饶市实际,特制订如下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按省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省政府规定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能源、交通、科技开发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按省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
5、从事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按省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按省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
6、对生产性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和第二年由受益方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奖励给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受益方全额奖励给企业。
7、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认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受益方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按50%奖励给企业。
8、自投产年度起,企业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在形成受益的地方财政可用财力的部分,第一年由受益方全部奖励给企业,从第二年度起,超上年度基数部分的地方可用财力由收益方全部奖励给企业。
9、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入园龙头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十年内,由其引进园区与之相配套的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扣除已奖励给配套企业的部分),按总额的10%由受益方奖励给龙头企业。
二、土地政策
1、新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用地,按下列标准统一供给“三通一平”的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3万元/亩出让,固定资产投资额5千万-1亿元以内的按3.5万元/亩出让,固定资产投资额5千万元以下的按4万元/亩出让。
2、外资项目落户,固定资产投资额800万美元以上的按3万元/亩出让。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美元——800万美元以内的按3.5万元/亩出让,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下的按4万元/亩出让。
3、高新技术企业(省以上认定)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落户,用地按3.5万元/亩出让。
4、“三通未平”的土地出让、投资额特别大或者产品附加值高的企业落户,土地地价可以“一企一议”。
5、企业租用园区内厂房的,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的地方财政每月按1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每增加50万元的,增加补贴1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上限为3000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三、水电政策
1、工业用水价格1元/吨(不含排污费),自行取水的,五年内免收水资源费。
2、工业用电按照江西省发改委规定的江西电网售电价目表执行。
3、水电费属于当年国家政策性调整提价之部分,由受益的地方财政补贴给企业。
四、收费政策
1、工业企业在园区落户需办理各种手续涉及到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其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除。